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54號原告 李英哲 即帝門企業行被告中悅餐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程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被告聲請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前項法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但專屬於他法院管轄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3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本件訴訟,該院認為無管轄權,乃以100年度建字第373號裁定移送本院確定,此經本院核閱案卷無訛。上開移送訴訟之裁定既經確定,且本件訴訟並非專屬於他法院管轄,則受移送之本院應受其羈束,不得更移送於他法院。是被告聲請本院將本件更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法未合,應予駁回。至於聲請意旨提及上開移送訴訟之裁定有無再審事由一節,此乃被告得否向該院聲請再審之問題,尚非本院得予審究之範圍,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譚德周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