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26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674號

原告 鄭賴阿足

訴訟代理人 賴思達 律師

被告 吳鏞

鄭文祥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琮涼 律師

莊一慧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使用借貸之目的是否已完成尚有不明,請原告於裁定送達2週內,提出被告之被繼承人所經營之佛具店是否仍繼續經營之相片及營利事業登記資料過院,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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