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朴小字第237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朴小字第237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王中志

被告 翁晨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以因繼承所得被繼承人 翁振裕 之遺產為限,給付原告新臺幣28,000元,及自民國97年11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以因繼承所得被繼承人翁振裕之遺產為限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林金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