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0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03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洪世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壹仟捌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洪世立於民國102年10月04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9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0年05月15日止未受償之利息14271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2206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703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洪世立4636│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990%│││72343│0000000000│5月16日起│││││元│13││││├──┼───┼─────┼──────┼──────┼───────┤│002│新臺幣│洪世立4636│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4.990%│││225305│0000000000│5月16日起│││││元│13││││├──┼───┼─────┼──────┼──────┼───────┤│003│新臺幣│洪世立4636│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7.990%│││287729│0000000000│5月16日起│││││元│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