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82號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賴俊霖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債權讓與已合法通知債務人賴俊霖之證明文件到院。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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