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智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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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智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智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陽文瑜律師選任辯護人 袁健峰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協商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99年5月24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14法庭再開協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