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監宣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113號聲請人 陳子芳 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 陳子圣 利害關係人 陳建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陳子圣(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陳子芳(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陳建宗(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弟即相對人陳子圣於民國109年5月13日因重度身心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聲請選任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陳建宗為會同開立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及第1111條之1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中華民國身
心障礙證明為證。又經本院在鑑定人即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 陳枻志 醫師前訊問相對人時,相對人對本院訊問均無法回答或答非所問等情,有本院109年9月17日訊問筆錄及相對人照片2張在卷可稽,且其精神狀態經鑑定結果,略以: 陳員 (即相對人)自小一般智力功能顯著低於一般水準,經診斷有「智能障礙」,且自我照顧、社交技巧及社會職業功能皆有嚴重缺損,已達「重度智能障礙」之程度。其生活狀況及現在身心狀態經檢查結果:外觀衣著尚整齊,步態較不穩,臉部表情較緊張。態度被動,不合作,情緒焦慮,會出現躁動和干擾行為,接受、維持及保存外界訊息之能力缺損,語言表達能力缺損,答非所問,社會性嚴重不足,社會職業功能嚴重缺損,日常生活無法自理,皆需仰賴他人全日照護。若以目前認知功能及生活適應功能水準作為研判基礎,陳員之功能缺損達「重度智能障礙」之程度,目前心理年齡在3歲至未滿6歲間。綜合以上所述,陳員之過去生活史、疾病史、身體檢查及精神狀態檢查結果,認目前陳員因「重度智能障礙」,心理年齡在3歲至未滿6歲之間,致其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和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已達「完全不能」之程度,可為「監護宣告」等語,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109年11月5日長庚院基字第1091100016號函附精神鑑定報告書乙件在卷可按。綜合上情,足認相對人確因心智缺陷,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程度。從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本院參酌上開鑑定報告、聲請人之主張及本院調查結果,認
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姊,負責相對人之日常生活事宜,並協助相對人就醫治療,與相對人關係密切,自適宜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而利害關係人陳建宗則為相對人之父,亦為相對人之至親,且負擔相對人之生活照護費用,自有瞭解相對人之財產狀況,以利監督之必要。參以聲請人、利害關係人、相對人其餘最近親屬即其胞兄 陳子賓 、伯父 陳添順 、伯母 蔡淑美 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並由利害關係人擔任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有聲請人提出之親屬會議同意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情,認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應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並指定陳建宗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另監護人陳子芳應依據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項之規定,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即相對人之財產,會同陳建宗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書記官施鴻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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