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簡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簡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基簡字第953號原告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曾秀菁 訴訟代理人 游晉觀 被告 喬勇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翁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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