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6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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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0603號債權人臺中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李錦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維洋 、 黃戎瑍 、 黃維朝 、 黃勝宗 、黃信隆、 黃彩雲 、 黃金邁 、 黃美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被繼承人 黃圳吉 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書記官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