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4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書記官田慧賢┌───────────────────────────────────────────────┐│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14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曾俊哲 │臺灣新光商業銀│98年9月21日│12,650元│TB0000000│││││行彰化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