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小補字第17號
原   告 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冠裝飾銘牌有限公司、丁○○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4,87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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