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79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蕭建昌 債務人 陳建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建銘前於民國109年6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63,199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3期為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借據、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