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東簡字第四三五號),聲請就本院九十二年度東簡字第三七一號判決所為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以九十二年度東簡字第三七一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確定。其於緩刑前,即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犯傷害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判處有期徒刑二月(九十二年度東簡字第四三五號),且不得上訴而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怡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敏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