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8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847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務人 胡耀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壹佰壹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於西元2019/09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共計7門,合計積欠電信費用新臺幣164117元(已包含違約金即求償門號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共新台幣114434元,請求基礎同合約所載),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含專案補貼款的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