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83號原告 金梨花 被告 吳臻姿
鍾勝發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87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蔡子琪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