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897號
聲請人 李書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之管轄,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周科文 於民國114年6月2日死亡,其繼承開始時之住所地為臺中市南區,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是本件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應由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明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爰依前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