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86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台灣彰化地方法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A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2年6月│││││(刑前強制工作3年)││││││├────────┼──────────┼───────────┼──────────┤│犯罪日期│93年7月底某日至│93年8月24日至│93年7月上旬某日│││93年8月31日止│93年8月31日止│至93年8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3年度毒偵字第3162號│93年度毒偵字第3162號│91年度偵字第6647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3年度訴字第1485號│93年度訴字第1485號│94年度上訴字第1165號││實││││││審├──────┼──────────┼───────────┼──────────┤││判決日期│93.11.26│93.11.26│94.08.18│││││││││││││├─┼──────┼──────────┼───────────┼──────────┤│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93年度訴字第1485號│93年度訴字第1485號│94年度上訴字第1165號││├──────┼──────────┼───────────┼──────────┤││判決確定日期│94.03.16│94.03.16│94.08.18│││││││││││││├─┴──────┼──────────┼───────────┼──────────┤││││││││││││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4年度執字第1598號│94年度執字第1598號│94年度執保字第74號│└────────┴──────────┴───────────┴──────────┘┌────────┬──────────┬───────────┬──────────┐│罪名│偽造文書│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3年08月06日至│93年7月底某日││││93年08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3年度偵字第6647號│93年度偵字第6647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1165號│94年度上訴字第1165號│││實││││││審├──────┼──────────┼───────────┼──────────┤││判決日期│94.08.18│94.08.18││││││││││││││├─┼──────┼──────────┼───────────┼──────────┤│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1165號│94年度上訴字第1165號│││├──────┼──────────┼───────────┼──────────┤││判決確定日期│94.09.08│94.08.18││││││││││││││├─┴──────┼──────────┼───────────┼──────────┤││││││││││││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4年度執保字第74號│94年度執保字第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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