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1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120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務人 王睿霖 (原名: 王靖霖 )即 王銘泰 之繼承人
王宇庭 即王銘泰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銘泰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仟參佰零貳元,及其中捌仟陸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