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5466號
債權人 王鈺順 住○○市○區○○路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杜俞 均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戶籍地之動產並聲請查詢集保、勞健保、郵局存款、人壽保險等資料,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為南投縣草屯鎮,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林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