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領取履約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39號原告 陳阿媛 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 律師被告 龔正玄
龔正一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領取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一0六年度訴字第六八0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二人另對本件原告提起確認買賣價金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主張系爭買賣契約價金超過新臺幣370萬元部分不存在乙節,業經調閱該卷宗審核確認。是本件原告請求被告二人同意其向履約保證專戶領取買賣價金484萬7021元,即應以該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準此,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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