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601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660號113年度附民字第1729號原告 廖崑宏
李峻宇 劉驊瑱 蔡宇舜 被告 顏暐勳 (原名 顏聖軒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上訴字第3858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秋宏
法官柯姿佐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