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6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告 吳直諭 即 蔡金枝 之繼.
吳昇昌 即蔡金枝之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
1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書記官游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