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1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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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三二號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宗炎 律師送達代收人李宗炎律師相對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 律師右當事人間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0005}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__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0007}。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0009}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__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0012}、民事訴訟法█████{0013},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吳美蒼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