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4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理人 柯懿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偉奇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偉奇國際有限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