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9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9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900號原告 蔡義發 被告 林桂英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易字第497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9年度易字第497號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判處被告無罪在案,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施家郁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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