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9號

原告東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雲一

被告 邱献志

邱正大

邱黃阿雪

邱正畧

邱正偉

邱淑娟

邱淑俞

邱淑瓊

邱淑琪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

 ㈠訴外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富析公司)為訴外人 邱玉春 之債權人,邱玉春尚積欠富析公司本金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及自民國90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75%計算之利息,暨自85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及督促程序費用129元(下稱系爭債權),尚未清償,業經富析公司取得本院94年度執孝第8102號債權憑證,嗣富析公司將系爭債權讓與訴外人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華公司),日華公司將系爭債權讓與訴外人鴻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鴻亞公司),鴻亞公司將系爭債權讓與訴外人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鴻光公司),鴻光公司將系爭債權讓與原告。

 ㈡邱玉春於97年8月3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被告為其全體繼承人,均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故系爭遺產由被告公同共有,系爭債權之債務亦由被告繼承。然被告就系爭遺產辦理繼承登記後,迄今怠於將公同共有之系爭遺產為分割,致原告無法聲請強制執行系爭遺產以滿足系爭債權,原告為保全債權自得依法代位行使被告之權利,請求系爭遺產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欄分割為分別共有。爰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公同共有邱玉春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欄分割為分別共有。

二、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㈠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㈡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前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42條前段固定有明文。惟代位權之行使,須債權人如未代位行使債務人之權利,其債權即有不能受完全滿足清償之虞時,始得為之。再者,繼承人就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亦有明文。繼承人就被繼承人之遺產,倘於未先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前,即已辦理繼承登記,縱形式上已為繼承人之財產,然實質上仍為被繼承人之遺產,就此繼承而來之財產,繼承人仍應先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是無論遺產登記為何繼承權人所有,均無礙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對之聲請強制執行。對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執行,全部公同共有人均為債務人者,就該公同共有之不動產,無論其權利範圍為全部或應有部分若干,均依一般不動產執行之規定執行(法院辦理民事執行實務參考手冊(下)第405頁)。析言之,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就被繼承人之遺產聲請強制執行,如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實質上仍為被繼承人之遺產,就此繼承而來之財產,繼承人仍應先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且全部公同共有人均為債務人,自無須債權人代位訴請分割遺產後,再行聲請強制執行之必要。

三、經查:原告主張邱玉春積欠其債務,被告需在繼承邱玉春產範圍內負有連帶清償責任,而系爭遺產原為邱玉春所有,邱玉春於97年8月31日死亡後,由被告辦理繼承登記等情,此有邱玉春除戶謄本、系爭債權債權憑證、系爭遺產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在卷可佐。則系爭遺產現為被告公同共有,但全部公同共有人均為債務人,原告就系爭遺產聲請強制執行,以保全債權,並無如不代位分割即無法受償之情形,即屬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且其情形無法補正。

四、綜上所述,原告之訴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且其情形無從補正,不能准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仲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附表一:

編號

土地

權利範圍

1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分之1

2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分之1

3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分之1

4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分之1

5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分之1

6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分之1

7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分之1

8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分之1

9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分之1

10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分之1

附表二:                        

編號

姓名

應繼分比例

1

邱黃阿雪

9分之1

2

邱献志

9分之1

3

邱正大

9分之1

4

邱正畧

9分之1

5

邱正偉

9分之1

6

邱淑娟

9分之1

7

邱淑俞

9分之1

8

邱淑瓊

9分之1

9

邱淑琪

9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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