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5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5年1月9日94年度訴字第55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四十五萬一千八百八十六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七千四百四十元,但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書記官朱苑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