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交簡字第10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
度偵字第55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
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
(一)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於95年7月1
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
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
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係規範行為後法
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第1
項本身雖經修正,但無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問題,應一律適
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
之比較。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
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
,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
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
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著有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
可資參照。
(二)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法定刑得科銀元3萬元以下
罰金,據修正後刑法施行法增訂第1條之1:「中華民國94
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
位為新臺幣。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
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
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
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及刑法第33條
第5款修正為:「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新臺幣1千
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等規定,是依修正後之法律,刑
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所得科處之罰金刑最高為新臺幣
9萬元、最低為新臺幣1千元;然依被告行為時之刑罰法律
,即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之罰金最低額1元計算,該罪之
罰金刑最高為銀元3萬元,最低額為銀元1元,若換算為新
臺幣,最高額雖與新法同為新臺幣9萬元,然最低額僅為
新臺幣3元。因此,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自
以被告行為時關於科處罰金刑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
(三)被告於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
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
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
算一日,易科罰金。」,又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
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
)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本件被告
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經
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元折算為1日。惟95年7
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
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
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
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
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
較有利於被告,則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修正前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
(四)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
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之「從舊、從
輕」原則,自應整體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
法之相關規定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予以
論處。
(五)被告前曾於民國86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
經台灣宜蘭地方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於93
年7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於五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47條,或修正後之刑法
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均構成累犯,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
或不利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前
之刑法第47條,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47
條、第41條第1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判
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0元以下
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