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二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甲○○因犯竊盜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已執行之刑期應自所定應執行刑中予以扣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梁堯銘法官廖柏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業務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已執畢)│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7.09.11│96.08.31~97.01.31││├────────┼──────────┼──────────┼──────────┤│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7年度│南投地檢9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040號│偵字2155號││├─┬──────┼──────────┼──────────┼──────────┤│最│法院│南投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714號│98年度上易字第1462號│││實├──────┼──────────┼──────────┼──────────┤│審│判決日期│97.12.15│98.11.25││├─┼──────┼──────────┼──────────┼──────────┤│確│法院│南投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714號│98年度上易字第146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1.08│98.11.2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否│否││├────────┼──────────┼──────────┼──────────┤│備註│南投地檢98年度│南投地檢99年度││││執字第201號│執字第2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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