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98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9862號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債務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貳拾肆萬肆仟伍佰壹拾肆元、㈡新台幣壹佰柒拾肆萬柒仟零肆拾貳元、㈢新台幣壹佰貳拾肆萬玖仟捌佰壹拾貳元,及㈠㈡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㈢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㈠二點0八、㈡二、㈢二點0八計算之利息,暨㈠㈡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㈢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