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3年度訴字第44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訴字第44號

原告 林和均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楊家明 律師

葉賢賓 律師

被告臺南市政府

代表人 黃偉哲

訴訟代理人 周駿男

王鳳卿

上列當事人間廢止許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法官林 彥 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蔡玫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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