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1431號
聲請人 杜佩芬
上列聲請人就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101號裁定,聲請憲
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核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101
號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0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謝銘洋
大法官蔡彩貞
大法官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涂人蓉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