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50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建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7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吉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建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廖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