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訴緝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緝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俐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毒偵字第1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俐珺被訴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俐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其中關於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至於被告被訴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另經本院為不受理之判決,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盈吉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書記官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