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5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劉昊旻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三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公司法第319條準用同法第75條定有明文。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原大眾銀行)與聲請人業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1日合併,大眾銀行為消滅銀行,聲請人為存續銀行,是大眾銀行之一切權利義務,合併後由聲請人概括承受,並已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辦理公告。
(二)債務人於105年12月20日向聲請人(原大眾銀行)借款12萬元正,並定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乙紙,約明借款期間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及償還方式等事項,惟借款人未依約還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