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消債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補字第12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紀雲宣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書記官葉燕蓉附表一:
┌───────────────────────────┐│(一)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檢附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未顯示││房屋地址,亦未有租金繳納之紀錄,請予釋明。並說明││承租房屋地址,及提出聲請前2年內之租金繳納證明。│├───────────────────────────┤│(二)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s2T64;「繕本」~s1T64;,以利送達債權││人。││(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三)預納郵費新臺幣11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