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1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721號上訴人即原告長鈺模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偉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華人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對於民國112年9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4,464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21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3萬6,2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黃崧嵐法官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