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508號原告皇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國樑 被告立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莊景松 被告 莊景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後,經被告均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有異議狀及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參,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6,485元,應繳納訴訟費用為21,3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20,894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茲該裁定於102年11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按,原告至遲應於10
2年11月18日前繳納,惟迄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紙在卷可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