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21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21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2191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28、30樓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27、28、30樓代理人 沈美佑 債務人 吳錦淑 債務人 吳惠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⑴新台幣壹佰貳拾叁萬肆仟捌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⑵新台幣捌拾伍萬叁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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