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38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383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100元。(訴訟標的價額依台端
  訴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200000元)
二、請具狀陳報被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處所及其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以利送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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