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383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100元。(訴訟標的價額依台端
訴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200000元)
二、請具狀陳報被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處所及其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以利送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