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9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9636號債權人 許翰穎 法定代理人 劉珮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凱聞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釋明利息起算日自民國91年5月22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書記官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