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О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法官康應龍
法官趙春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毒防│有六││台││台││││││台6││品制│期月││中│毒9│中│9│││││中執4││危條│徒│至│地│0│地│易7│6│同│上│7│地2││害例│刑││檢│偵3│院│5│││││檢6││││1│署│││││││││├──┼──┼────┼─┼─────┼─┼───┼────┼─┼───┼────┼───┤│贓│有四││台│4│台│3│││││台2│││期月││中│9│中│中0│││││中執5│││徒│21│地│偵2│地│2│5│同│上│6│地3││物│刑││檢│6│院│簡1│││││檢6│││││署│││││││││├──┼──┼────┼─┼─────┼─┼───┼────┼─┼───┼────┼───┤│毒防│有七││台││台││││││台6││品制│期月││中│毒9│中│上4│││││中執4││危條│徒│1│地│6│高│更5│3│同│上│4│地6││害例│刑││檢│偵7│分│㈠│││││檢4│││││署││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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