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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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534號原告 黃雲玉華 訴訟代理人 廖國竣 律師
王思穎 律師被告 林煒鵬
林煒熙 林國民 姚佳慶 許宏任 劉建成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經查,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8日以本件訴訟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258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另案)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本件訴訟於另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而另案業經調解成立而終結乙情,業據原告提出調解筆錄為證,堪認本件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原因已經消滅,有續行訴訟必要。爰依旨揭規定,撤銷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書記官黃明慧

歷審裁判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訴 字第 1534 號裁定(110.09.08)[撤回]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訴 字第 1534 號裁定(112.04.06)[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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