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1號原告 陳美秀 被告 符碧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黃依晴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毓婷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