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547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472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115、117

            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柏傑   住○○市○○區○○路○段000號  

債 務 人 永薪興業有限公司(已廢止)

           設桃園市○○區○○路0○0號    

兼法定代理  朱英輝   住○○市○○區○○街00號

人     

債 務 人  劉玲    住○○市○○區○○街000巷00號16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永薪興業有限公司已為廢止登記,另朱英輝、劉玲之住所係在新北市新莊區,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