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5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4號原告 胡國忠 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 律師被告苗栗縣政府代表人 徐耀昌 訴訟代理人 田寬 龢
參加人苗栗縣苗栗市公所代表人 邱炳坤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苗栗縣苗栗市公所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二、本件定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及參加人請準時到場。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所有苗栗縣苗栗市○○段138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5筆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苗栗都市計畫範圍內之道路用地,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辦理用地徵收。原告以民國106年9月5日陳情書向被告請求系爭土地解編事宜,經被告以106年9月13日府商都字第1060172660號函復原告略以:旨案本府前以106年4月28日府商都字第1060067332號函復臺端在案,有關道路用地之檢討變更事宜,將依內政部102年11月29日訂頒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辦理。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並提出苗栗縣苗栗市公所0000000000市0000000000000號函(內載系爭土地該公所目前無使用需求及具體財務計畫等語,核與被告於本院107年10月25日準備程序時主張系爭土地仍有作為計畫道路之必要不符)。
三、查苗栗縣苗栗市公所為需地及執行機關,對於辦理本件事項之法定程序及其相關法令依據,當較被告明瞭熟悉,自有命其輔助被告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蔡紹良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書記官詹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