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苗小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苗小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苗小字第二六六號
原告萬達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銘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萬壹仟玖佰伍拾元,折合銀元貳萬叁仟玖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佰肆拾元,折合新台幣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宋國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歐樹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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