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3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3330號上訴人即被告 馮輝文 選任辯護人 邱鎮北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02號,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洪于智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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