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英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毒偵字第273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柒包(驗餘淨重合計陸點陸陸柒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英安基於施用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
1年8月29日或30日晚上約9、10時許,在臺中市烏日區靠近高鐵站之烏日河堤旁,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9月1日凌晨2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停放在臺中市○○區○○○路○○○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7包(驗前總淨重6.6753公克,驗餘淨重合計6.6672公克)及第三級毒品K他命15包(總純質淨重40.7485公克,所涉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超過20公克部分,另由檢察官偵辦)等物,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2730、2888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本件被告為警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7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莊英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2730、28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參。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7包(驗前總淨重6.6753公克,驗餘淨重合計6.6672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1年10月9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見101年度毒偵字第2730號卷第47至48頁),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廖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靜茹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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