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1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范瑋宸 債務人賴 柔妃 即 賴美 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87,3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517號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范瑋宸、賴│自民國109年│至民國109年│按年息0.9%計收│││387,320元│柔妃即賴美│8月11日起│9月10日止│利息││││里├──────┼──────┼───────┤││││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收│││││9月11日起││利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范瑋宸、賴│自民國109年│至民國110年│按年息0.19%計│││387,320元│柔妃即賴美│9月12日起│3月11日│收違約金││││里├──────┼──────┼───────┤││││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38%計│││││3月12日起││收違約金│└──┴─────┴─────┴──────┴──────┴───────┘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